发包单位和劳务外包公司之间为合同关系,双方因订立的业务外包合同而各自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。
通常来说,劳务外包模式中,发包人支付报酬,购买的是外包企业的劳务成果。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二百五十一条“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,交付工作成果,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。”
借由承揽合同来保障和实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交付业务成果、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。
劳务外包,是把人事管理、生产动作的一部分或全部工作外包给一个化机构来完成,就是企业部分岗位用租赁人员,该岗位的员工在入职后由租赁公司,租赁的员工享受租赁公司员工所有的薪酬福利,而企业则对对该员工不负责薪酬福利、培训等方面的管理,企业只向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用。
劳务外包拥有潜力巨大的价值,但也要弄清与劳务派遣的区别
劳务外包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,是市场经济较成熟的国家十分流行的用工就业形式。这种用工机制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,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“一求职,定终身”的用工格局。
一是劳务外包。首先,劳务外包既可以外包给个人,也可以外包给公司。其次,用工企业和外包公司是合同关系。再次,对于员工管理,外包公司自己管理员工,而不是由用工企业管理员工。,支付报酬的流程方面,用工企业支付给外包公司服务费,此后,外包公司可以按劳务工作量给员工支付报酬,也可以按工时支付报酬。二是劳务派遣。劳务派遣,派遣的是“人”。在合同方面,由劳务输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,将人员派驻到用工单位;在员工管理方面,员工归用工单位管理。三是人力资源外包。是将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职能对外承包给机构的管理策略。简而言之,就是把“人力资源部门”包出去,包括代发工资、代缴、人员招聘、档案管理等。在这种情况下,用工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是代理关系;用工单位和劳工的关系不仅是用工关系,还构成实际的雇佣关系。以地铁用工举例,模式一:A公司没有地铁保安,找家政公司招了10名保安,这10名保安接受A公司管理,A公司按月支付家政公司费用。